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岭**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村委会坳背村铁路线附近一集装箱(系被害人廖某某、李某某的住处),撬开门锁进入集装箱内,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台OPPO R9 Plusma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549元)、一台VIVO Y66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281元)、一台OPPO K5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1759元)、香烟、现金若干以及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一台OPPO PBCM30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821元)、一台苹果牌A1893平板电脑(鉴定价格人民币1898元)盗走。
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镇**城**栋**的住处内,共计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科吸食毒品吗啡。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起获了上述被盗手机、平板电脑、香烟,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ad一台、手机四台、香烟二条;2. 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9.信息核查、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册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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