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住山西省太谷县**街**号,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太谷县**镇**街,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经营“**足疗”店,为陈某某、张某某等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直至2019年4月16日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卖淫仍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4个月至5个月,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鸿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太谷县**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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