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白鹤街73号“水中花”浴足房内招嫖,并容留卖淫人员到浴足房附近其租赁的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
2019年5月1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水中花”浴足房进行检查,当场挡获杨某某,并在附近的“**”小区**栋**单元**号出租房内挡获卖淫嫖娼人员唐某某与徐某某、俄某某某某与钟某某,在白鹤街93号附9号门口挡获卖淫嫖娼人员周某某、李某。
2020年4月2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新都区新繁镇北一环路“鑫起点”酒店401号房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2846****)
2.公安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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