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村**。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村**。201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我市大涌镇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车作案。
1、2019年10月8日晚上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大涌镇华泰路华某网吧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梁某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0元)。
2、2019年10月8日晚上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大涌镇某某市场公厕背后古某某香鸡门口,盗窃被害人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0元)。
3、2019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大涌镇葵朗路华某某家具厂门市部门口,盗窃被害人陆某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
4、2019年10月11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大涌镇岐涌路**号红某某对面洪某某轩大门口,盗窃被害人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亚光拉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
5、2019年10月11日下午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大涌镇华泰路57号鹰某某制衣厂停车场,盗窃被害人伍某琼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0元)。
2019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在我市开发区金某某KTV处将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第二、三宗作案。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第二、三宗犯罪中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2张、散页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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