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10时许,涞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樊**带领协警董**、宁**、贾**、徐**等人,到白石山镇风凉沟村对李**执行行政拘留时,其儿子王某某用砖头、铲子阻挡、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董**、宁**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19年6月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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