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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碍公务案)_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1日,王某某因向110恶意拨打电话,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多次向110指挥中心恶意报警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11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向五大连池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镇派出所电话报警称其家中被盗。随即,工作人员尉某某、陈某某出警来到王某某家中。在工作人员向王某某了解案情时,王某某不予配合、辱骂、用刀威胁工作人员,并用刀扎向工作人员陈某某,被尉某某、陈某某制服后带回派出所。在工作人员制服王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耳部被划伤。

经司法鉴定:王某某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与行为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尖刀照片)

2. 书证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说明等;

3. 证人尉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

6. 勘验、检查笔录 ;

7. 视听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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