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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碍公务、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3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决定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安县水木年华KTV里喝啤酒至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从重邦尚城小区附近停车位上开着小型普通客车甘E****开至秦安县解放路电信十字路段处时将车停下,2时许,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刘某某、郭某某接到报警后到达秦安县兴国镇解放路电信十字路段,将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甘E****的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查处,执法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辱骂、威胁刘某某和郭某某,并朝郭某某右小臂处咬了一口,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带至秦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室抽血,抽完血后,王某某用右拳朝郭某某左脸颊处一拳。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被采血样进行了检验鉴定,从所送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74.76mg/1OOmL,王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兵

检察官助理  王文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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