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6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与丈夫宫某某在**镇经营一个**按摩店。2016年7月25日14时许,睢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某及队员着制服,开着执法车辆到**按摩店例行监督检查,当执法人员带离暂扣物品时,被告人董某某把住店门不让带走物品,当执法人员将其推开时,被告人董某某以执法人员打她为由辱骂执法人员,并以自己怀孕相威胁,拉住执法车辆门把手不让离开,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滞留三个小时,致使公务无法进行。18时许,张某某报警,睢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董某某方离开执法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

2.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荣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