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9日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道**村委**村万轩冷库。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嵩明县公安局提请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8月31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嵩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3日转行政处理;嵩明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再次提请本院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嵩明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9时30分,杨桥派出所按照《昆明市公安机关开展第三轮“两周三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交通违法整治在杨桥派出所所在街面进行设卡查缉,由民警朱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沐某某组成的第三查缉组在杨桥工商所门口对调头逃避查缉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2019年8月15日20时15分,王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云*****的面包车行驶至杨桥街工商所路段时见前方有车辆排队等候检查,王某某立即原地调头,辅警杨某某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王某某调头后加速行驶,杨某某手持警棍对其车进行拦截并高呼停车,在拦截过程中杨某某被挂在其车驾驶室左侧门窗上。王某某未减速停车,拖着杨某某行驶至杨桥劳务市场路口,杨某某得以挣脱右手在从车上摔下。王某某将车驶至杨桥废铁市场后面大棚地旁一处土路上,后弃车逃离。
经嵩明县中医院诊断,杨某某的全身软组织多出擦、挫伤。后经嵩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此次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
2019年8月18日11时许,王某某主动到嵩明县杨桥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沐某某、赵维勇、李俊奇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7.车辆轨迹视频、监控卡口照片、杨桥派出所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坤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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