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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庄**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载有液化气的云******“华晨金杯”货车沿许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某侯集镇何楼路口时,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加速向西逃跑。在被交警驾驶警车追赶并拦截后,被告人王某某为逃跑驾车撞击交警驾驶的“江铃福特全顺”警车后继续向西行驶。在被交警驾驶警车再次追赶并截停后,被告人王某某为逃跑倒车时撞到了后面的警用“上汽大众”桑塔纳轿车,后被交警抓获。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警车损失人民币3170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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