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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0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的豫N****号货车在萧县**乡**轮窑厂拉运货物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遮挡号牌的皖FC****号白色奥迪轿车对萧县联合治超办工作人员盯稍,以逃避执法人员对超载货车检查。当晚11时许,萧县联合治超办工作人员黄某某、周某某等人驾驶皖LJT***号轿车在萧县**乡**轮窑厂附近路面对超载大车进行盘查时,发现路过的豫N****号货车存在超载嫌疑,遂驾驶车辆沿萧县**镇**外环向薛庄方向行驶,欲超越该车设卡引导其接受检查。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后,为使货车逃避检查,驾驶奥迪轿车超越联合治超办的车辆,并多次以强行变道的方式阻碍后车超车、迫使其减速,后车刹车不及,与前车发生碰撞后撞到路边水泥墩上,导致执法车辆损毁、黄某某、周某某等人受伤。豫N****号超载货车逃逸。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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