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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住宿州市桥区**乡**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二铺派出所民警倪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周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十里村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持菜刀追砍处警人员,并将皖*****警车的前引擎盖、后挡风玻璃等处砍坏。经鉴定,警车被损毁处的价格为人民币348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7.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丽

检察官助理王萍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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