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家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周某某百草轩足浴店内滋事,周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方斌接110指令后,带领辅警刘某某、周某某到达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传唤,被告人拒不配合并抢夺民警警官证,殴打辅警刘某某和周某某。公安民警将其强制传唤并带离现场至城关派出所留置室,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踩踏留置室西门,致西门损毁变形。
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受伤民警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滋事并殴打出警民警及辅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袭击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1年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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