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78********,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通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街**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区**号楼**单元门口,酒后闹事,民警出警后拒不配合工作,持续辱骂民警。民警带其上999救护车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踢踹民警刘某某。后被查获。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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