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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现居住**,青岛********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至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单元,误认为是自己住处,借酒意在单元内随意敲打住户房门,住户拨打“110”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万某某、黄某某、辅警单某某赶至现场执行公务,王某某拒不服从民警管理并和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民警万某某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民警万某某口腔下唇粘膜损伤构成轻微伤,右手拇指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

后王某某赔偿万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万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娴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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