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小区**道口,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丰田牌小型汽车(黑G****5),套用黑C****2**牌小型汽车牌照,被鸡冠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时,王某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执法活动并驾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冲撞执勤民警警车并连续撞击、刮蹭三辆私家车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70.00元。在抓捕过程中,王某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极力反抗,致使执勤民警张某某、董某某不同程度损伤。经鸡西市刑事技术支队伤情鉴定:张某某、董某某均不宜评定损伤程度。损伤均不构成伤残。案发后,王某某对被损坏车辆已全部赔偿,对张某某、董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肇事车辆及被损坏车辆(卷内附有照片)。
2. 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警民警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维修票据、谅解书、情况说明。
3. 证人屈某某、顾某某、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荣斌
检察官助理:张亚光
2021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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