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城子派出所接到**乡**村被告人王某某报警称其妻子跑了,而后城子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刘某某到位于松山区城子乡塔子村三组王某某家处警。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辱骂、撕扯、殴打处警民警李某某、刘某某,将民警随身携带的录像机打落在地,并造成民警李某某右手,左足拇指外伤。被告人王某某威胁民警李某某、刘某某,并将民警长时间堵困于其家屋内,后经城子乡塔子村村书记张某某、林某某及王某某家属劝阻,民警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李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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