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焦作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家属楼*号楼***号。2010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焦作市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北环路与民主路交叉口东北角**骨头城,因结账问题与饭店发生纠纷,民警贾某某接110指令出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过程中乱踢乱跺,致使民警贾某某右侧眼眶眉骨处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焦作市中站区***路***家属楼*号楼***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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