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8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5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8年9月8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1时许,西平县公安局人和派出所民警王某甲、张某某,辅警郭某某赶到**乡**村南郭某甲家葡萄园内,依法传唤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郭某甲,遭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推打阻挠。后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婆婆陈某某厮打民警时,被告人王某某回村叫人,并在回到葡萄园后,继续阻碍民警带走其丈夫郭某甲,致使民警长达一个多小时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2.证人陈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王某甲、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
检 察 官:李汉鑫
2018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