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5********,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通过登封市**路与**路疫情防控卡口时,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指挥,拒不扫进出二维码,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时,其用手拍打疫情防控人员手机,抓挠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张某某左手背擦伤,阴某某手机损坏。经鉴定,手机损失价值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阴某某、张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杜某某证言;4、相关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胜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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