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55********,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到长沙市芙蓉区**路”**大厦”楼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业务,多次输入密码错误导致所办业务中止,因而对银行的服务不满,在银行大厅吵闹,银行工作人员报警。
芙蓉公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贝某某、治安巡防队员曾某某前往现场处置,二人在现场向被告人王某某表明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处理,王某某当场与民警贝某某、曾某某发生冲突,并将民警贝某某的制服简章扯烂、银行门口停车场的停车杆扳断。随后,民警将其带上警车到五里牌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民警汪某某将王某某带下车时,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雨伞殴打曾某某的头部,在派出所内对着民警汪某某的脸部、身上吐口水和浓痰,对民警汪某某、辅警廖某某进行辱骂,用脚踢了民警汪某某的裆部。
2020年1月17日1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将涉嫌妨害公务的王某某移交给荷花园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接处警登记表、物证照片、警官证复印件、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视听资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贝某某、汪某某、廖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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