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现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朋友唐某某过生日同唐某某等人一起来到岳阳县**乡中**村**KTV唱歌,期间唐某某与其嫂子彭某某两人饮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离开歌厅回到彭某某家中。彭某某丈夫李某某见彭某某喝多了酒对彭某某进行责怪,两人又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随后赶往彭某某家中劝解,**派出所民警黎某某等人接到报警后赶至彭某某家中了解情况,李某某以这是家庭纠纷不需要派出所处理为由与民警发生争执并用言语侮辱出警人员。派出所民警见此情况欲将其带离现场,遭到李某某拒绝。彭某某、唐某某等人还抓扯派出所民警。黎某某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时,王某某上前进行撕扯阻止致使拍摄中断。随后王某某叫彭某某躺在地上自己拿出手机拍摄,并起哄喊“派出所打人”,阻拦民警将李某某带离现场。待民警将李某某、周某某带离后,王某某又将周某某仅九个月大的婴儿抱到派出所并要把孩子交给周某某,被黎某某阻止。黎某某当场口头传唤王某某,见其不配合。便对其进行强制传唤,王某某当场大喊“非礼”并用力拉扯黎某某致使黎某某手指等处受伤。经鉴定,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受伤民警的医疗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球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