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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武汉市,身份证号4201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工,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铺**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府**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回家途中误入武汉市汉阳区招商公园1872小区尚府7栋,因其门禁钥匙不能进入该门栋而将该门栋入口处的门禁系统损坏,后因此与尚府小区值班保安发生冲突,小区保安随后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知音警务综合服务站民警葛某某、辅警丁某某、胡某某接110报警后,出警赶至现场处理。民警葛某某、辅警丁某某、胡某某在该小区1栋2楼处将被告人王某某找到,欲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行至该门栋一楼时,被告人王某某趁民警葛某某不备,用拳头猛击其头、面部等处,并欲逃离现场。民警葛某某、辅警丁某某、胡某某遂上前抓捕。其间,被告人王某某又将辅警丁某某的右手肘部和右手指打伤。经司法鉴定,民警葛某某、辅警丁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四新派出所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民警葛某某、辅警丁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受伤民警伤情照片、入院治疗病历、接处警登记等书证;3.证人葛某某、丁某某、胡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民警葛某某、辅警丁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得到其谅解,可以酬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万启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4371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5页(含光碟3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6.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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