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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48********,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宜昌市西陵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5日8时许,**工程有限公司**处**蔡某某与平湖路社区工作人员彭某某等4人在平湖路巡查了解社区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营盘岗路2号家中,看见蔡某某等人,认为葛洲坝二公司和平湖路社区工作人员在跟踪他,便从家中提出一个煤气罐到家门口和公路上,大声辱骂蔡某某等人,并扬言要点燃煤气罐与他们同归于尽。出警民警蒋诗胜上前制止时,被告人王某某不听劝阻并辱骂出警民警。

2.2018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及妻子张某某到平湖路社区办公室,在办公室还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以彭某某于4月25日出现在其家门前为由,对彭某某进行辱骂,并拍打办公桌。

3.2018年12月21日18时许,王某某以其儿子王涛的房子被拆为由,提着煤气罐到聚源劳务公司门口,*乙公司工作人员,并扬言与在场人员同归于尽。出警民警现场处理时,王某某又辱骂民警,并扬言要把煤气罐扛到派出所把派出所炸了。

4.2019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家厕所被拆,与出警民警刘云伟等人到现场查看后,王某某及妻子张某某返回平湖路社区办公室,正好遇到镇镜山派出所民警刘某乙在社区办公室走访了解情况。王某某看见刘某乙后,指着刘某乙说“我屋里厕所被拆除了,你要给我处理”。刘某乙让王某某去找劳务公司解决,王某某就开始辱骂刘某乙。刘某乙见状站起来准备离开,王某某上前揪住刘某乙警服衣领拉扯,王某某妻子张某某趁机击打刘某乙背部和手臂,致刘某乙警服被扯破,身体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情况说明、门诊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乙、黄某某、蔡某某、彭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 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 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5.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毛志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宜昌市西陵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365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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