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5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市**镇**村**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酒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石桥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被告人王某某辱骂民警并敲打警车,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办案区用手铐控制时,乘辅警吕某某不备之际,用右手打辅警吕某某左侧脸上致面部挫伤。后被告人王某某被现场民警控制并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具结签字,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超群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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