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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山西省翼城县,暂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乡**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载人行至本市栖霞区尧佳路与尧辰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吕某某依法暂扣其电动车时,被告人王某某抓伤吕某某颈部、咬伤吕某某左手后被民警当场控制。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雅晴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1593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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