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97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楼镇**村**村**号。2020年8月2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罚款200元;2020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区**街道**菜场,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纠纷,胡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林某某出警到现场将王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后在派出所调解室内由民警林某某、调解员刘某某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某以吐口水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之后王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的办案区内。至下午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办案区内不服从管理,民警郑某某等人对其进行劝说,王某某对郑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吐口水,并踹踢候问室的玻璃门。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王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告人王某某办案区吵闹,辅警李某某、谢某某先后前去劝说时被王某某踢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辅警工作证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检案结论告知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光盘四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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