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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593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栋**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2月7日、4月10日分别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三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晚,花桥派出所民警孙某某带辅警薛某某、曹某某、郁某某强制传唤被告人王某某至派出所内调查其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在将其强制带至花桥派出所第一询问室后,其以用手击打辅警薛某某头部附近,并脚踹辅警薛某某身体妨害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2052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自书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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