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街**社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30分许,因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闹事,王某某妻子报案后,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民警4人出警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王某某在明知对方是警察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出言辱骂并用手打了民警张某某手部一下,后又不断辱骂民警,在将其带上车的过程中激烈抗拒抓捕,并无故咬伤张某某右腿,致其皮肤破损。经鉴定,属轻微伤。后在巡逻大队帮助下,共同将王某某带至胜利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人民警察证、证明、门诊诊断书、出院诊断书、出院诊断书、CT检查报告单、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
(二)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出警视频;
(七)抓获、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意强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敦化市**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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