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7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社区**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小区**期**区**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范某甲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16日,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范某甲女儿范某乙遂报案至本区十陵派出所称其父亲车钥匙被王某某抢走。当日19时30分许,十陵派出所民警杨某某、辅警陈某某与范某甲及其前妻廖某某等人一同,至**街道**小区**期**区**栋**号王某某家中处理该警情。王某某开门后便与廖某某发生口角,二人继而发生抓扯。杨某某随即将二人劝开,并将王某某带至客厅沙发处,王某某不听劝阻再次上前与廖某某发生抓扯,并拿起身边物品砸向对方。为制止王某某,杨某某和陈某某便合力将其制服。期间,王某某不断反抗,并用嘴撕咬杨某某腿部,公安机关随后将其挡获归案。其上述行为,致杨某某右腿皮肤损伤、右手拇指软组织损伤。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前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854****。
2.卷宗贰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等材料随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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