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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3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黄威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在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平江县安定镇石浆村皮鞭组、尧屋组村民在平江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4日指令明确硬质物理隔离一律取消的情况下,自行设卡堵路。当日晚上19时30分许,平江县公安局安定派出所接到报警:安定镇石浆村有村民堵路阻拦车辆。安定派出所民警罗某某、方某、李某,辅警李某甲、唐某某五人着制服开警车即时赶赴现场,随后安定镇政府武装部副部长黄某某、综治办李某乙到达石浆村皮鞭组被堵路段。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其父亲王某甲及石浆村尧屋组和皮鞭组二、三十名村民,以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确保自身健康为由,采取堵路的方式阻拦位于该村的永和食品厂运货货车通行。被告人王某某父亲王某甲因责怪民警不该来石浆村与民警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见状便上前揪住李某的衣领,大声喊派出所的打人了,并准备殴打李某被及时制止。在公安民警准备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带离现场时,遭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挣扎反抗及王某甲的阻拦,安定派出所增援民警到达后才将被告人王某某等强制带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出警经过,指令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方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平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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