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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丰县**楼镇**庄**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由金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0时许,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王某乙带领辅警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驾驶鲁*****警警车巡查至348省道肖云韩楼村路段时,发现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皖******福田牌自卸货车有超载嫌疑,且未悬挂后方车牌,后执勤民警使用车载扩音器喊话和晃动停车棒的方式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王某甲为逃避检查拒绝停车并继续加速行驶至鱼台县境内,在距离金鱼界牌7-800米处时,货车和警车相撞,致警车及车上人员王某乙、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翻入路边水沟内,警车及车内执法记录仪等物品泡水损毁。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物品价值74696元。

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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