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2014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接到**镇**村村民杨某某报警,称其丈夫王某某在家中泼油要烧死全家。该局双泉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张某某立即赶赴现场处警,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并了解到王某某多次醉酒后打骂其妻子杨某某,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次日到**派出所签订《家庭暴力告诫书》。2月7日11时许,民警刘某某、张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向其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时,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家中螺纹钢制的撬棍向民警挥舞并追赶民警,民警张某某躲避过程中被撬棍击中背部。后被告人王某某返回家中将大门反锁,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翻墙进入院内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华雷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油桶1个,打火机1个,撬棍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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