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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槐荫区**路*****饭店吃饭,醉酒后摔砸饭店的餐具,打服务员耳光,饭店工作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王某甲和辅警张某某出警,对王某某进行制止和控制,被告人王某某对出警民警辱骂、踢踹、撕打,将民警王某甲的警服肩章撕坏,左手咬伤,后被带至派出所。经鉴定,王某甲左手之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民警王某甲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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