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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肥东县**乡**村**组。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上午,肥东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接肥东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肥东县**乡**村**路上有人阻碍执法。后众兴派出所民警苏某某、杨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在对阻碍执行职务的王某某等人进行多次劝说后,并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王某某仍然不配合民警执法。后民警苏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对王某某进行强制传唤时,王某某使用头盔击打民警苏某某的头部,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金某甲、金某乙、王某乙、鲍某某、汪某某、杨某某、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据材料叁册及光盘肆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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