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6********,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花园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沿滁州市琅琊区创业北路东侧由北向南行走,遇到迎面走来的甘某某,于是想去吓唬她、尾随她。王某某走到甘某某面前对她喊了一声“啊”,然后对她做了一个扩胸的动作。甘某某害怕就跑到创业北路西侧去,王某某也跑到创业北路西侧去,尾随着甘某某。甘某某走到创业北路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侦大队门口时,看到大门打开,随即哭着走进院内求助。民警李某某当时开车正要出去,李某某看到甘某某走进院子里,于是下车向甘某某了解情况,并将王某某拦下,向其表明自己警察身份后,向王某某询问情况,王某某拒不配合并准备离开。李某某要求王某某停下配合调查,王某某用手推了李某某的左胳膊并用拳头打了李某某头部一拳。李某某随即对王某某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李某某将王某某控制在地上,用手分别按住王某某的胸口和左手,王某某不停反抗,并用右手多次击打李某某头部左侧部位,致使李某某受伤。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陈红

检察官助理  韦桂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