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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忠保、被害人於某某、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许,天长市公安局金集派出所民警孔某某,辅警陈某某、於某某、吴某某接天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至位于天长市**镇**小区的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处置家庭纠纷,在处警过程中,王某某拿铁锹欲砸其妻子魏某某,孔某某等人责令王某某放下铁锹,王某某拒不配合。孔某某等人遂上前制止、夺王某某手中铁锹,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对於某某的胳膊打一拳,对陈某某左边太阳穴处打了两拳。在孔某某等四人将王某某按住、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喷面部时,王某某依然挣扎反抗,直至被铐上手铐才放弃反抗,后被告人王某某被现场抓获。

案发后,经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右面额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人民警察证、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於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巧银

                                 检察官助理:徐存亮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栋**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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