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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106198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号楼**门**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10时许,本市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未戴口罩从本市河北区**号楼**门**号家中来到小区门卫处,向受本市河北区新开河街道办事处委托,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新开河街东昌里居委会主任李某甲提出让送纯净水人员进入小区遭到拒绝后,随即先后三次对李某甲进行殴打,造成李某甲头部软组织挫伤,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本市河北区**号楼**门**号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告》、《决定》、任职通知、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街道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孙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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