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楼**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1日因病未执行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下午13点30分许,民警孙某某、姚某某接到110指令:哈西站东广场有人打架。值班民警孙某某、姚某某出警后,在哈尔滨西站东广场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正在殴打孙某某和邹某某,民警孙某某表明身份后,上前制止其行为时,王某某用手打民警孙某某脸部一下,用拳头击打孙某某左胸部数拳,并将孙某某的左手挠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孙某某的伤情为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部左手背部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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