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2********,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驾驶员,住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20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殴打妻子刘某某,刘某某电话报警。台江县公安局民警唐某某、谢某、张某某依法出警并赶到王某某家中时,发现刘某某被打伤严重,民警口头传唤王某某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威胁民警,被其妹王某甲拦住。因王某某情绪激动,民警持盾牌欲上前制止王某某,王某某又从厨房双手各持一把菜刀朝民警袭击,被其父亲王某乙从后面抱住,民警才将王某某控制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永棋
2020年5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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