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7********,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号**栋**号,暂住景洪市**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59分,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民警王某某带领警务辅助人员三某某(均着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与白某乙等人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手打了白某乙,民警上前劝阻、制止,但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还用拳头打了三某某的面部,致使三某某唇部受伤。随后,民警当场将王某某控制并带回至南路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证人王某某、玉某某、宗某某、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执法记录仪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岩比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碟。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