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4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号,租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被民警带至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小东门派出所进行处理。在派出所院内,王某某因不满民警处理方式,便持手机到处晃动,并大声叫嚷,民警在劝告无效后对其进行制止时,王某某将民警李某某的左手背及左拇指咬伤,后王某某被当场控制。经鉴定,民警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系民警将手塞到其嘴里,其在疼痛下,被逼咬了二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李某某、厉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3. 伤势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 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5.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6.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文京
检察官助理 刘浩正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 侦查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份。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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