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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湖中路中段时,柘城县交警大队民警正在执法查处酒驾,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执法检查,驾驶车辆强行逃逸,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将交警大队执勤警车的前保险杠及左侧前大灯撞坏,经鉴定,警车被撞坏位置价值共1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张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王某甲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6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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