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高平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8时许,陈区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陈区镇街上国税对面,有一人醉酒打架,需出警。”接警后,陈区派出所民警张某甲带领流动人口协管员张某乙、辅警赵某某等人前往“打造时尚”理发店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现场处警人员工作,不断挑衅、辱骂处警人员,并对张某乙胸口进行捶打、推搡。经高平市中医院诊断,张某乙右胸部、右上臂为软组织伤。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现场处警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处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郝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523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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