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16日2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村委会院内,在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派出所民警高某某、赵某某依法处置警情过程中,王某甲将村委会大门关上,站在村委会大门前堵住村委会大门,后用垃圾桶堵住村委会大门,阻止民警对其子王某乙(另案处理)进行依法传唤,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期间,王某甲持酒瓶威胁、辱骂民警,将赵某某推倒,致赵某某右手软组织肿胀。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相威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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