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社会打工人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以追讨工资为由,向侯马市公安局报警,某某派出所民警杨潇啸、辅警郑强,巡警四中队辅警尚云飞到某某南街某某小区胡同出警,遭到王某某辱骂,经现场劝阻后,王某某依然拒不配合民警对其的带离,在强制带离王某某时,郑强手指被咬伤,尚云飞手背被咬伤,经侯马公安司法鉴定,郑强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尚云飞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处警民警杨潇啸提供出警经过;杨潇啸、郑强、尚云飞对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民警杨潇啸证件;郑强陈述;尚云飞陈述、王某某供述与辩解;郑强左手中指咬伤构成轻微伤、尚云飞左手背环形伤口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记载音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辱骂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二名辅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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