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盈江县**办公室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捕前住盈江县**镇**房**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不配合盈江县人民政府及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盈江县平原镇**小区,并辱骂小区疫情防控人员以及掀、砸防控人员工作使用的物品、文件。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在民警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其带至派出所期间,王某某不断辱骂、威胁民警并趁民警罗某某不备踢了其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从本级政府的防疫规定,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