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14时左右,汝南县公安局宿鸭湖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夏某某二人在宿鸭湖码头处理王某甲被殴打警情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现场不由分说就照民警夏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将其面部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滋事,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于汝南县;
2、卷宗二册、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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