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2********,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22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赣G*****别克轿车来到湖口县**厂区外面,其后,王某某从厂区北侧窗户进入厂房室内,在厂房一楼堆放电缆线的地方,用自带的剪线钳剪了12卷电缆线,然后将每段电缆线卷成一个圈,堆放在厂房内窗户旁边。之后王某某又多次潜入厂房内,陆续把放在厂房窗户旁边的电缆线拿出厂房,分别藏匿在厂区的草丛和配电房里。2017年10月20日,王某某准备把藏匿在草丛里的6卷共计57.8米长的浔阳楼牌1*300mm2电缆线拿出厂区时,被看护厂区的保安员发现,遂空手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8381元。2017年11月16日,王某某再次潜入厂区,把藏匿在配电房的6卷共计24米长的浔阳楼牌1*150mm2电缆线偷出厂区并予以销售,非法获利1200元。经鉴定,该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1632元。
2018年10月5日0时许,在湖口县流泗镇银砂湾神华电厂小市场旁道路上,湖口县公安局流泗派出所民警在依法对现场一辆赣G*****红色别克牌可疑轿车及驾驶司机进行盘查、检查时,该车驾驶司机被告人王某某拒绝接受检查,并不顾民警劝阻及口头警告,强行驾车冲撞出警警车后逃跑,致使该警车车头损坏。经湖口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警车维修价格为1880元。
2020年9月28日,湖口县公安局文桥派出所在处理王某某殴打他人的行政案件时,发现王某某为妨害公务案的被告人。同日,文桥派出所将被告人王某某移交给流泗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损车辆照片、民警胡文豪自述材料、结算单、收据、结算票据、交款书、收入票据、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2. 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照片、物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警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出警警车所受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翀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场所: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