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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6月5日被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9日至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镇一红绿灯路口撞到行人刘某某,后王某某下车与刘某某互相殴打,刘某某报警。民警任某某与辅警李某某赶到现场处理警情时,王某某拒不配合工作,纠缠、辱骂民警,时间持续近一小时,现场多人围观。在此期间,王某某有踢踹、推打民警的行为,致任某某腿部受伤、李某某鼻部受伤。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7mg/100ml。经鉴定,任某某、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前科、如实供述、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就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就妨害公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6张),散材料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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